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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水利行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

突出问题治理等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12-22 08:50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2023年9月1日,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水务局等部门印发《渭南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渭发改法发〔2023〕284号),决定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近期,省水利厅收到国家审计署和水利部移送的关于省内部分重点水利工程专项审计存在违规设置限制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对我省水利行业建设领域造成不良影响。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水利行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等工作的通知》(陕水建发〔2023〕1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落实好中省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部署,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疏通堵点难点,建设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投标人资质、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四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无法律依据设置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区市场门槛。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投标企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使用总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业绩投标等情形。

二是未获得法定部门批准,招标人以其它方式规避依法招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二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二、持续做好建设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

(一)持续清理招标投标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

(二)招标投标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不得强制企业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在工程项目发包或招标投标中对外地企业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等行为。

(三)通过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和各界反映问题的渠道,将收集的问题线索转有关地方核查。地方自查整改结束后,主管部门要进行评估核查,对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三、持续做好国务院督查通报有关问题自查整改工作

(一)招标投标条件设置不利于外地企业,设置隐性壁垒。违规设置区域壁垒,限制外地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中要求总包企业将一定比例的项目分包给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违法设定有利于本地区企业中标的条件,在技术分和商务分外另违规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分。

(二)指定购买特定经营者、特定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将其他经营主体排除在外。在招标中,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或限定企业所有制形式,要求优先采购本地商品或特定经营者商品。

(三)在招标文件中(含电子文件)将标书的字号、字体、段落格式等作为审查条款,导致部分投标企业仅因标书格式问题而废标或不能入围。

(四)少数招标代理业务在特定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垄断现象。

(五)违规设置准入障碍,以备案、注册、认证、要求外地企业设立分公司等形式,对外地企业设定准入障碍。

(六)通过规避招标、内定等违法方式,将经营项目或后期运维项目直接发包。

(七)国企自建招标投标平台收费不合理,增加企业投标成本。

四、规范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

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各单位要组织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动态监测和舆论宣传,依托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实施动态监测。对发现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对在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实施信用监管的典型案例,给予通报表扬,并在相关平台予以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照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建设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和国务院督查近期通报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全面排查,逐条逐项进行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及时到位。

(二)各单位在排查整改基础上,要调查研究、分析原因,从源头机制上解决问题,要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坚定不移地把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治理、建设统一大市场等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要密切根据跟进辖区范围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和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整改。市水务局将视情况开展实地督导,对组织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的单位予以通报。

(四)各单位要全面总结治理的成效与不足,梳理好的经验做法和有关制度建设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意见建议等),于2024年3月20日前报送市局建设监督科。


                                                                                                                           渭南市水务局

                                                                                                                      2023年12月19日